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3民初129号
原告:***,1977年6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金鼎时代广场北塔**1411。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锐
书记员 王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