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91民初2415号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
法定代表人:周远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和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钢城路1078栋。
法定代表人: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1元,减半收取计1880.5元,由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方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