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4民初649号

原告:***,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阿宁、陈影影,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4号楼419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荣街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毛陶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娜、纳英杰,该公司职工。

***与***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兴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93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李青松

人民陪审员  吕苗苗

人民陪审员  王元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鹏程

书记员华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