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4民初649号
原告:***,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阿宁、陈影影,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4号楼419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荣街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毛陶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娜、纳英杰,该公司职工。
***与***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兴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93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李青松
人民陪审员 吕苗苗
人民陪审员 王元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鹏程
书记员华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