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辖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区天山大街***号方大科技园*号楼419。
法定代表人:刘树详,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原审被告: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荣街西。
法定代表人:杜国安,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海兴协和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毛陶镇(赵毛陶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耀波,职务: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兴协和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4民初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上诉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返回的邮件回执显示:“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无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开庭时,上诉人***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