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91执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4号楼419,组织机构代码:6746505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家庄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190.11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莱特九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190.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