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佰丰科技有限公司

亚德客(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佰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221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亚德客(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市佰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亚德客(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佰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221诉前调书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收到全部执行款400000.00元后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2022)吉0221诉前调书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221诉前调书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