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华鑫采矿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晶,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本市。
申请执行人阳泉华鑫采矿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晶合同纠纷一案,(2015)城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梁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设备款1700000元。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申请我院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相互抵顶债务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剩余欠款全部履行,并全额退付至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崇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董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