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73行初8570号
原告:阳泉华鑫采矿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平定县锁簧镇东锁簧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佩,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轶军,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3777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旭,董事长。
第三人:张兆宇。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洋,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阳泉华鑫采矿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华鑫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第357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与被诉决定具有利害关系的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简称欧瑞安公司)、张兆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佩、刘丽,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轶军、万琦,第三人欧瑞安公司及张兆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曲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欧瑞安公司、张兆宇针对华鑫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号为200820078276.1、名称为“胶带输送机”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内容比对,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式输送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滚筒5”对应于本专利的“传送滚筒4”,证据1中的“电机2”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机2”,证据1中的“联轴器4”对应于本专利的“联轴器3”,证据1中的“输送带”对应于本专利的“输送带5”。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仅在于驱动传动滚筒的电机有所不同:本专利采用变频永磁同步电机作为驱动传动滚筒的电机;而在证据1中,则采用交流无极(或有级)调速电机作为驱动传动滚筒的电机。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明确获知:带式输送机可以采用交流无极调速电机作为滚筒的驱动电机,当运量减少时,电机转速降低,输出功率减小,耗电量随之下降,采用无极调速电机作为驱动电机不仅结构简单、维护方便,而且工作效率高、节省电能。因此,证据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采用调速电机作为带式输送机的驱动电机可以实现结构简化、适用范围广、节省电能等技术效果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技术内容可以显而易见地选择常用的变频调速方式来实现电机的调速并选取常用的变频永磁同步电机作为滚筒的驱动电机,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用于风机、泵类负载的变频调速永磁电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和2公开的技术内容,有理由和动机将证据2公开的变频调速永磁电动机应用于证据1所公开的带式输送机上,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原告华鑫公司诉称:一、关于技术问题。本专利与证据1应用场合存在很大差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证据1的带式输送机主要用于起重运输领域,其改进目标是增大速度调节范围。本专利主要应用于煤矿生产,本专利的胶带输送机在启动和停机过程中采用变频调速实现从0到额定运行速度的无级调速,正常运行中不存在需要变速的技术问题。二、因证据1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不存在对本专利的技术启示。证据2公开的变频调速永磁电机适用于风机泵类负载,风机泵类与胶带输送机是完全不同的负载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证据2与证据1结合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动机。证据1没有给出无级调速为变频调速方式的指向,也没有给出选择永磁同步电机的教导。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将其应用领域局限于原告所声称的“煤矿生产”,因此不能将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胶带输送机仅局限应用于该领域。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在技术领域部分的明确记载“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运输机械,特别涉及该运输机械的驱动机构,具体为一种胶带输送机”、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该胶带输送机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其他输送场合”,可以确定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胶带输送机的应用场合并非仅限于煤矿。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胶带输送机”与证据1公开的“带式输送机”属于相同类型的输送设备,而且均用于物料的运输,二者技术领域相同。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欧瑞安公司、张兆宇述称:本专利的胶带输送机可用于任何输送物料的场合,与证据1应用场合不存在差别。本专利与证据1唯一不同的是本专利选择的电机是“变频永磁同步电机”,该电机是一种常规产品且证据2也予以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哪种电机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综上,同意被诉决定的认定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7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胶带输送机”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8月8日,专利号为200820078276.1,专利权人为华鑫公司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胶带输送机,包括传动滚筒(4)、输送带(5)和用于驱动传动滚筒(4)的电机(2);其特征为:电机(2)为变频永磁同步电机,该变频永磁同步电机通过联轴器(3)与传动滚筒(4)联接。”
2017年10月30日,欧瑞安公司、张兆宇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上述二请求人均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4月21日、公告号为CN21301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式输送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目前公知的带式输送机,大多以普通交流电机通过减速器、制动装置带动滚筒旋转,由于速度单一,难以满足不同运量的需要,因而适用范围很窄,效率较低。为满足实际生产中对不同速度和不同运量的变化要求,以往技术通常是:(1)在电机和滚筒之间加装电磁离合器,实现改变滚筒转速的目的,当运量减少,滚筒转速降低时,电机输出转速不变,其输出功率也保持不变,造成大量电能空耗,并且电磁离合器只适用于低压小容量电机,效率随转速下调而降低,尽管结构比较简单,可无级调速,但应用受到限制,消耗能源。(2)在电机和滚筒之间加装上液力偶合器,该装置除可适用于高低压大、中容量电机以外,同样存在上述电磁离合器的缺陷。(3)用变极电机通过减速器和制动装置带动滚筒,虽然其具有结构简单的优点,但不能无级调速(一般只有两个速度),不能频繁变速,难以满足现实生产中对多种不同速度和运量的要求,因而并不十分理想。(4)用直流电机驱动滚筒,它启动平稳,速度可调,运量可变,然而直流电机需要庞大的整流和变压装置将交流电变为直流电,结构十分复杂,维护困难,消耗电能,效率较低,并且由其成本高昂,难以广泛应用。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提供一种带式输送机,它结构简单,速度可调,运量可变,效率高,节省电能。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带式输送机由电机控制器、电机、联轴器和带式输送机本体组成,将电机固定在输送机底架上,电机轴与滚筒用联轴器直接联接,通过电机控制器旋钮调节电机的转速,进而控制滚筒的转速,实现改变带式输送机的速度和运量的目的。
这种带式输送机上的驱动电机可以是交流无级(或有级)调速电机,由于交流无级调速电机具有优越性能,利用交流无级调速电机从“0”到额定转速连续可调及可制动性,该装置的电机与滚筒直接联接,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可选择不同的速度,以满足生产中对不同运量的要求。当运量减少时,电机转速降低,输出功率减小,耗电量随之下降,生产成本也得以减少。这种带式输送机与以往的带式输送机相比,结构更为简单,维护十分方便,工作效率高,适用范围广,节省电能,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尤其适合于远距离集中自动控制。
一种带式输送机由交流无级调速电机控制器,交流无级调速电机、联轴器和带式输送机本体组成,将交流无级调速电机(2)固定在输送机(7)的底架(6)上;交流无级调速电机控制器(1)与交流无级调速电机用导线联接,交流无级调速电机输出轴(3)用联轴器(4)与滚筒(5)直接联接。
通过交流无级调速电机控制器旋钮调节交流无级调速电机的转速,来控制滚筒的转速,实现改变带式输送机的速度和运量的目的。
本实用新型中的交流无级调速电机用每级之间可连续平滑调节的交流有级调速电机替代,同样可达到以上的效果(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附图)。
证据2: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8日、公开号为CN171349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证据2公开了一种变频调速永磁同步电动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现有的用于风机、泵类负载的永磁同步电动机,当用于驱动感应电动机的通用VVVF变频器开环运行时,有时会出现永磁转子温升比定子温升还要高的异常现象,易造成钕铁硼永磁体退磁,电机效率下降;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失步现象,电机突然停止转动。电机运行时将产生各种损耗,这些损耗转变成热量,使电机各部件发热、温度升高,同时电机温度的升高还将导致效率以及其他一些效能指标降低。且永磁电动机采用变频器调速,很可能使电机处于低速状态下,这样就使原有电动机的通风散热比较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变频调速永磁同步电动机,它是在永磁同步电动机的基础上改进了转子结构、通风装置,增加了变频调速的功能,使之适于风机、泵类负载使用的要求。
本发明变频调速永磁同步电动机,包括机座、定子、转子、转轴、端盖及通风装置,其通风装置是在机座两侧的下方通风孔内安装风扇,所加风扇的数量与电机的功率及低速转动的速度有关;其内风路包括在各段转子铁心之间设置的若干径向通风道和在转子铁心内部沿轴向设置的若干轴向通风孔。本实用新型为降低制造成本,考虑变频调速电机和工频直接起动电机通用一套转子。转子置于定子内部,转子铁心沿轴向分段设置,各段间的间隙为径向通风道,在每段转子铁心上沿转轴切向均匀设置径向永磁体14,沿转轴径向均匀设置切向永磁体10,切向永磁体10的一端靠近转子槽,另一端置于两个径向永磁体14之间,形成U型结构;切向永磁体10与径向永磁体14之间形成隔磁磁桥,在转子铁心上的切向永磁体10与径向永磁体14之间开有轴向通风孔,轴向通风孔轴线与电机转轴轴线的径向距离范围为:102mm~180mm,优选距离为140mm~150mm;转子铁心周围均匀设有转子槽,转子槽的截面形状为矩形、凸形或梯形。为使嵌装在转子铁心中的永磁体不阻塞径向通风道的风路,永磁体间的轴向定位采用如图2所示结构:永磁体轴向长度与分段的转子铁心相对应,永磁体间采用非导磁材料制成的圆柱形或其他形状的柱状支撑件。变频器是在通用变频器上增加直流电抗器和交流电抗器,直接与电机相连。用来控制电机的变频与调速功能。
本发明的优点是通风良好,在低速运转时,使转子温升达到稳定标准状态,提高了电机效率和功率因数,且具有变频调速的功能,使之适于风机、泵类负载使用的要求(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和附图)。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华鑫公司。
2017年12月14日,华鑫公司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欧瑞安公司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
证据3:公开日为2007年02月14日、公开号为CN191108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小微型电机使用与维修手册》的封面、版权页及第244页的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被诉决定。
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鉴于原告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的区别特征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胶带输送机”与证据1公开的“带式输送机”属于相同类型的输送设备,而且均用于物料的运输,二者技术领域相同。证据1说明书记载带式输送机可以采用交流无极调速电机作为滚筒的驱动电机,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不同的速度,当运量减少时,电机转速降低,输出功率减小,耗电量随之下降。采用无极调速电机作为驱动电机具备结构更加简单,维护方便、适用范围广、节省电能等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显而易见地选择变频调速方式来实现电机的调速并选取常用的变频永磁电机作为滚筒的驱动电机,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此外,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风机、泵类负载的变频永磁同步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有动机将证据2公开的变频调速永磁电机应用于证据1公开的带式输送机上,上述结合方式同样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故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阳泉华鑫采矿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阳泉华鑫采矿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玲玲
人民陪审员 高丽新
人民陪审员 韩树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叶 瑞
书 记 员 赵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