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熟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熟民初字第084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三口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常熟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6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诉讼费5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缪译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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