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园林绿化中心

某某诉阳泉市园林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02民初54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泉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泉市园林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阳泉市园林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米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