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与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17530号
原告:***,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甫月(夫妻关系),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423。
法定代表人:齐怀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甫月、刘国辉,被告鑫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阻止原告建房施工通行,不得妨碍原告建房施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X站X号有老宅一处。2021年4月,原告为居住需翻建房屋,通过审批程序获得允许。原告为翻建房屋运送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时需通过被告承包地设置的大门,遭到被告阻止,使原告无法施工。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鑫峰公司辩称:1.2009年7月29日被告承包X村荒山50年,已经交纳承包费20万元。该荒山属于被告使用,原告无权在被告承包土地范围内建房。2.原告的老宅实为原告丈夫父亲的老院,已经因村委会和经联社的发包行为视为对该老宅的集体决定,征收给村集体,原告已经丧失了对该宅院的使用权。原告已经农转非,无权翻建老宅。综上所述,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7月29日,被告承包了X村的荒山,承包期为50年,并缴纳了承包费。被告在公路旁修建了通往山里的大门,因原告的老宅坐落于被告承包的荒山内,原告为翻建房屋运送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必须从被告的大门通行,遭到被告阻止,使原告无法进行施工。双方均认可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人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到庭证实:2009年,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将涉案荒山承包给了被告,租赁期限为50年。村民***在承包范围内有自家宅基地一处,经过村委会向X镇政府村建科审批后,经过公示可以翻建房屋。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的老宅坐落于被告承包的荒山内,属于历史形成的事实,该事实不因被告承包了荒山而改变。原告通过申请获准对老宅房屋进行翻建,被告对原告翻建房屋时运输建材和相关设备应提供方便。被告禁止原告从大门通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得阻止原告***建房通行,并不得妨碍***建房施工。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建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