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豪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8851号
原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中窖村92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祥,经理。
被告:北京豪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辛庄村三区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总经理。
被告: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423。
法定代表人:齐怀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男,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祥园林公司)与被告北京豪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睿伟业公司)、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祥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生祥、被告豪睿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大伟、被告鑫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祥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豪睿伟业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劳务费)1903700元,鑫峰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豪睿伟业公司给付因鸿祥园林公司借贷筹款产生的利息150000元。事实和理由:1.大包协议的签订。经熟人介绍,鸿祥园林公司2019年3月27日与豪睿伟业公司签订了绿化大包协议,该工程名称为房山区河北镇(河东村)2019年浅山台地造林工程。该工程总包单位为鑫峰建设公司。鸿祥园林公司与豪睿伟业公司签订的大包协议,工程项目主体位于河北镇河东村1104010001地块。面积:689.3亩,单价:9000元/亩,工程总价款陆佰贰拾万叁仟柒佰元整(6203700元)。豪睿伟业公司和鑫峰建设公司以何种方式签订的合同,鸿祥园林公司不清楚,只知道单价11000元/亩,豪睿伟业公司转包给鸿祥园林公司从中赚取2000元/亩的中间差价。2.鸿祥园林公司与豪睿伟业公司签订的大包协议主旨内容核心部分;考虑到此工程前期投入购买树苗、栽植、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等资金巨大,需垫付大量资金;风险估值大,回款须有安全保证,所以协议特别约定所需材料,树苗、劳务费、机械费均由鸿祥园林公司提供票据,并保证专项款到鸿祥园林公司开具票据单位的开户行。也就是说由鸿祥园林公司和鑫峰建设公司结算每一笔拨款,这是大包协议的主旨和核心,没有这个硬性前提约束,鸿祥园林公司不会冒风险接这个工程。3.协议履行过程中,豪睿伟业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为达到资金到手控制鸿祥园林公司之目的,篡改真实重要的材料数据,造假。致使产生合同纠纷,豪睿伟业公司的行为做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林工程的重要材料,苗木的供应采购国家主管部门有着严格的条件和规定。必须是有正规“三证一签”的苗木生产经营单位。且当初规定只是总承包方和供应商直接采购(有鑫峰建设公司和保定两家苗木商采购合同为证)。后由鸿祥园林公司分别从有资质的苗木供应单位采购十多种树苗,大小车辆44车,苗木总量27175棵。且每来一车苗木都有鑫峰建设公司项目部的人和施工监理现场复检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核查“三证一签”并电子存档,上报园林局备案。截至2019年5月20日,一期苗木栽种完成后,鑫峰建设公司拨付60%的工程款时;豪睿伟业公司为达到资金到手,控制鸿祥园林公司之目的,诚信缺失,严重违反当初协议的约定,不让鸿祥园林公司对接鑫峰建设公司结账;而是采取偷梁换柱的行为手段从房山又找一家苗木供应商,采取冒名顶替换掉原始手续,从鑫峰建设公司结走工程款。这种严重的造假行为鑫峰建设公司心知肚明。豪睿伟业公司所称找资料员马姐给多少钱,其实是为其改手续造假服务的。鸿祥园林公司不予认可。鉴于当时的情况,工程已完成一大半,豪睿伟业公司和鑫峰建设公司是直接的签约方,鸿祥园林公司是被动的,豪睿伟业公司称,鸿祥园林公司只出3.5%的税费,别的就不用管了…实际上,树苗的市场流通采购,国家是免税的。这样前期豪睿伟业公司分5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鸿祥园林公司贰佰捌拾万元整(2800000元)的树苗款中,鸿祥园林公司已按3.5%的税费转给豪睿伟业公司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98000元),豪睿伟业公司打有收条,所以前期贰佰捌拾万元(2800000元)的款项中已完成扣税费,再与鸿祥园林公司无关系。4.二期的园林路台阶路铺装,豪睿伟业公司、鑫峰建设公司均未拨款,鸿祥园林公司无奈借高利贷维持项目进度。由于此工程不单是浇水、栽植、养护等内容。还包括园林路、台阶路的修建和石材铺装及管道管线安装。鑫峰建设公司又要求当年完工,具备验收规模。鸿祥园林公司在多次和豪睿伟业公司催要工程进度款无果后,向民间借高利贷(2.5分)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有借据为证),维持工程运转。至2019年10月20日,各项工程完工时,各项投资花费达伍佰叁拾余万元(5300000余万元)。5.豪睿伟业公司在2019年12月4日结账时无理据强行扣费。2019年10月份,鑫峰建设公司又拨付20%的工程款,拨款比例达80%,按正常合理的标准,和做人做事的原则,豪睿伟业公司应优先考虑到鸿祥园林公司为项目垫资借贷,年终给付施工工人工资的实际情况,豪睿伟业公司应付鸿祥园林公司80%工程款,肆佰玖拾陆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4962960元)扣除原拨款贰佰捌拾万元(2800000元)和一笔借款100000元。应付鸿祥园林公司贰佰零陆万两仟玖佰陆拾元整(2062960元)。2019年12月3日至4日两天时间里,鸿祥园林公司去豪睿伟业公司办公地和其结账,豪睿伟业公司早拟好结算单,按75%结账;又说给鑫峰建设公司补税,马姐做资料等费用,合计叁拾伍万元(350000元)强行算在鸿祥园林公司头上。不按豪睿伟业公司的算法不给一分钱,当时的情况是,工人准备退场,各种赊欠的材料供应商要账,逼的没法,所以在豪睿伟业公司的要求下,在他做好的结算单我同样照抄一份给他证明这个过程。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9日,豪睿伟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次转到鸿祥园林公司账户上,壹佰叁拾叁万元整(1330000元)豪睿伟业公司扣下柒万贰仟柒佰柒拾伍元整(72775元)作此笔款项的税费。这样两次拨款中鸿祥园林公司实际到账肆佰壹拾叁万两千元整(4132000元)。通过转账和扣款方式,我方已支付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元)的税费,鸿祥园林公司已承担了相应的税费。6.豪睿伟业公司的扣费叁拾伍万元(3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理依据,豪睿伟业公司和鑫峰建设公司以何种方式签订合同,怎样约定鸿祥园林公司不清楚,与鸿祥园林公司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豪睿伟业公司给鑫峰建设公司补交多少税款,那是豪睿伟业公司和鑫峰建设公司双方的事,和鸿祥园林公司没有关系。豪睿伟业公司从鑫峰建设公司壹万壹仟元每亩转手给鸿祥园林公司玖仟元每亩,赚取两千元每亩的差价,合计壹佰叁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1378600元)。豪睿伟业公司分文未投入工程项目,所以豪睿伟业公司强行扣除鸿祥园林公司的叁拾伍万元(350000元)税费,鸿祥园林公司不认可,于法理上说不通,也是纠纷的焦点,请人民法院予以主持公道。7.2020年补植养护期至2021年5月份竣工。豪睿伟业公司分文未兑付劳务费,存在着恶意欠薪行为。该工程的园林路、台阶路铺装、混凝土、商砼压力测试报告都是鸿祥园林公司亲自送样、送检,找监理公司签字盖章,完成后一并交给鑫峰建设公司项目部的,中间有些费用鸿祥园林公司认为是应该的,不能提及的。2020年新年伊始,疫情突至。北京防控政策紧,外地民工进不了京,可是,春天浇水养护时节不等人,鸿祥园林公司在积极筹集绿化工人的同时,和豪睿伟业公司索要未兑现的工程款,豪睿伟业公司答应“人到齐后浇水开始后,拨几十万作启动资金…”鸿祥园林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来16名养护工人到场,开始浇水,补植养护作业。由于晚来一个月的时节,加之天气干燥,苗木死了不少,补植数量很大。截止到2019年11月20日近8个月的养护时间,工人工资、管线安装、电费、油费,合计柒拾余万元。这期间鸿祥园林公司多次找豪睿伟业公司索要工程款(劳务费),豪睿伟业公司一次次许诺就是不兑现,至2021年春节,二被告均未兑现劳务费,2021年初,鑫峰建设公司项目经理李华在群里发布;业主要求各施工单位抓紧补植,浇返青水,上级要看发芽率,准备验收,鸿祥园林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来工人补植浇水养护,至5月4日,花费壹拾伍万元,同时工程已通过验收,业主已养护招标,至此工程完成,
综合以上所诉事实,鸿祥园林公司认为:豪睿伟业公司在已取得一定巨大的经济利益情况下(转包差价部分),身为企业法人,诚信严重缺失,采取不正当手段,精心设计套路,巧立名目,以控制占有为目的,巧取豪夺。存在着恶意欠薪行为。在二被告拖欠的工程款中,主要是人工费用,不按协议约定给付款项,使鸿祥园林公司不得已借高利贷垫付工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鑫峰建设公司作为此工程的承包方,虽未与鸿祥园林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但此工程是鸿祥园林公司一手承建的。事实存在。鑫峰建设公司明知豪睿伟业公司的不择手段,篡改原始数据的造假行为,可能会导致不利的后果和影响,且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在明知豪睿伟业公司空手套白狼且很多违规做法,放任这种违规做法的发生,应负有失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法律规定,应负有连带责任。二被告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给鸿祥园林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鸿祥园林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豪睿伟业公司辩称,不同意鸿祥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鸿祥园林公司所述事实和豪睿伟业公司所持结算单上事实不符。第二,2019年12月4日双方已完成结算,正在等待鑫峰建设公司完成工程验收之后,再通过豪睿伟业公司把剩余款项支付给鸿祥园林公司。第三,工程并未完成验收。第四,鸿祥园林公司主张的筹款利息缺少法律依据。
鑫峰建设公司辩称,不同意鸿祥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鑫峰建设公司与鸿祥园林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鸿祥园林公司起诉鑫峰建设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人民政府经招标确认鑫峰建设公司为房山区2019年浅山台地造林工程(河北镇)(施工)工程中标单位。2019年3月,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人民政府(发包方)与鑫峰建设公司(承包方)签订《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房山区2019年浅山台地造林工程(河北镇),承包范围为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包括绿化整地、换填种植土、苗木种植及种植期养护、灌溉绿化系统、作业路及步道;建设规模为1400亩;约定工程由北京华捷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2月15日;养护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合同金额24377620.7元,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价款。合同第23条约定,合同生效后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包括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的暂列金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20%的工程预付款,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余款随工程进度拨付),合同签订后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00%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累计拨付工程款(含预付款)达到工程合同价款的60%后,开始等比例(扣回预付款占总预付款比例与已完成工作量占工作量总价的比例相等)抵扣预付款,并在工程款(含预付款)累计支付到按第21.2款调整后(如果有)的合同价款(不包括暂列金额)的97%时全部扣回。发包人在收到政府专项拨款后应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但因政府财政性资金拨付延迟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时,不构成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不得因此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30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格以政府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果为准。第29条竣工验收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5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5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日期。保修期和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正式开始。第31条质量保修期及养护期约定道路广场工程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其他附属工程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绿化种植工程养护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修期及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备案之日起计算。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此后,鑫峰建设公司将上述河北镇浅山台地造林工程中涉及河东村、辛庄村及黄土坡村区域的相关工程交由李大伟施工。为此,李大伟挂靠北京合谐致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鑫峰建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李大伟挂靠北京玄辕英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鑫峰建设公司签订苗木采购合同。鑫峰建设公司与豪睿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伟均陈述两份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进度与《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2019年3月27日,豪睿伟业公司(甲方)与鸿祥园林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豪睿伟业公司取得的2019年河北镇河东村1104010001号地块689.3亩台地造林项目工程,以大包方式发包给鸿祥园林公司,每亩单价9000元,合同总价为6203700元整。协议第三条约定,中标单位所需一切材料、资料、票据均由鸿祥园林公司提供。第四条约定,工程款的支付由豪睿伟业公司以鑫峰建设公司(中标单位)拨款百分比及时拨给鸿祥园林公司账户,所需材料、树苗、劳务费、机械费用均由鸿祥园林公司提供票据,并保证专项款到鸿祥园林公司开具票据单位开户行。第五条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协议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9年4月1日,鸿祥园林公司就河东村台地造林工程开始施工;2019年11月20日,工程基本完工;此后,由鸿祥园林公司进行苗木养护。本案庭审之时,鸿祥园林公司称河东村台地造林项目已交由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工作;豪睿伟业公司及鑫峰建设公司陈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政府已就河东村造林项目确定养护单位。
2019年12月4日,豪睿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伟和鸿祥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生祥分别手写《2019年房山区河北镇(河东村)2019年浅山台地结算单》,写明合同总价款为6203700元,鑫峰建设公司拨款80%,扣除5%的质保金310185元,豪睿伟业公司实际收到75%的合同总价款4652775元。豪睿伟业公司已支付鸿祥园林公司2800000元,鸿祥园林公司已按3.5%支付税点98000元。现仍需扣除鑫峰建设公司补税和资料费共计350000元以及鸿祥园林公司的借款100000元,以后后期20%的工程款按5%补人工费税点。按照鑫峰建设公司已付款比例计算,豪睿伟业公司应付给鸿祥园林公司1402775元(扣5%)。后续豪睿伟业公司仍应支付剩余20%工程尾款1240740元以及质保金310185元。该结算单一式两份,鸿祥园林公司及豪睿伟业公司各自持有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单。豪睿伟业公司认可还需支付20%的合同尾款1240740元并按5%扣除税费,以及应返还的5%的质保金310185元。
另查,豪睿伟业公司曾用名北京豪睿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再,本案审理过程中,鸿祥园林公司申请对豪睿伟业公司及鑫峰建设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庭审中,鸿祥园林公司与豪睿伟业公司对于应当给付的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鸿祥园林公司与豪睿伟业公司均称结算单由对方拟定。鸿祥园林公司称双方原本约定由鸿祥园林公司提供发票,则鑫峰建设公司将直接付款至鸿祥园林公司开具发票的账户内,而豪睿伟业公司未按此履行,以致豪睿伟业公司实际收取了鑫峰建设公司给付的工程款;此后豪睿伟业公司以付款为条件要求鸿祥园林公司书写结算单;再则豪睿伟业公司不应扣除税费,但豪睿伟业公司要求鸿祥园林公司承担了补税及资料费共计35万元。豪睿伟业公司主张鸿祥园林公司与鑫峰建设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无法与鑫峰建设公司直接结算;因鸿祥园林公司所采购苗木不符合约定,而改由豪睿伟业公司开具发票,且鸿祥园林公司知晓此事;再则,双方原本就约定税费各自负担,豪睿伟业公司亦是按照鑫峰建设公司要求交纳税费,该费用与行业规定并通行的税费比例一致,且结算单系鸿祥园林公司拟定,其在拟定结算单时知晓并同意税费交纳金额。
庭审中,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鸿祥园林公司提交2020年北京华捷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并以此主张河东村造林工程已验收。鸿祥园林公司提交工资表,证明欠付款项为工人工资,豪睿伟业公司与鑫峰建设公司应当立即付款。豪睿伟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发包方房山区河北镇尚未组织验收,施工方仍需对补种苗木等事项承担责任。鑫峰建设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并表示,该工程的验收时间为全区浅山造林工程统一完成验收时间;因工程尚未验收,鑫峰建设公司的收款及付款均为合同约定金额的80%并扣除质保金。鑫峰建设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房山区河北镇2019年浅山台地造林工程于2019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开始进入养护期,2020年下半年区园林组织检查,检查结果部分造林地块需补植,工程尾款需待市园林绿化局抽查合格后拨付。鸿祥园林公司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庭审中,鸿祥园林公司与鑫峰建设公司对于鑫峰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存在争议。鸿祥园林公司主张其与豪睿伟业公司约定由鑫峰建设公司直接向鸿祥园林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豪睿伟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鑫峰建设公司表示对此并不知情,其只与豪睿伟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鸿祥园林公司提交收据等证据材料,证明为筹措资金而借款并产生利息。豪睿伟业公司与鑫峰建设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大伟挂靠案外公司与鑫峰建设公司签订协议,并承接河北镇部分地区浅山台地造林工程,该协议应为无效。鸿祥园林公司与豪睿伟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亦属无效。鸿祥园林公司与豪睿伟业公司业已进行结算,鸿祥园林公司主张该结算书中的扣款缺少依据而对部分扣款项不予认可;鉴于豪睿伟业公司持有的结算单为鸿祥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手书并签名,该结算书与鸿祥园林公司所持有的结算书内容相一致;鸿祥园林公司所示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结算书的签订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参照结算书中的结算金额确认豪睿伟业公司的付款义务。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及在案证据,由鸿祥园林公司实际施工的造林工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现所约定的养护期已届满,故豪睿伟业公司的付款条件已成就。
鸿祥园林公司与鑫峰建设公司并未缔约,亦未能证明存在其他需由鑫峰建设公司直接向其付款的约定条款或法定情形,鸿祥园林公司要求鑫峰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鸿祥园林公司要豪睿伟业公司及鸿祥园林公司支付其借款产生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豪睿伟业公司在已付款的基础上,还应向鸿祥园林公司给付工程价款1488888元。鸿祥园林公司诉讼请求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豪睿伟业公司以未通过验收为由不同意即时付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豪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价款1488888元;
二、驳回****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5元,由****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15元(已交纳),由北京豪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豪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奕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