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3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中窖村**。
法定代表人:杨生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伟,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晴雨,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豪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E423/div>
法定代表人:齐怀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豪睿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8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0元,减半收取9100元,由上诉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力之
书 记 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