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与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4874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423。
法定代表人: 齐怀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洪斌调解。***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何双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