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31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现住贵州省黎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男,贵州阳泽律师事务律师。
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阳泽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黎平侗人古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17553888914。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街道开泰路1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贵州省黎平侗人古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涉案案件正在申请评估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我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63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