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1民初1319号
原告曾柱妙,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黎平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黎平侗人古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75538889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黎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柱妙诉被告贵州省黎平侗人古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柱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1620元,由原告曾柱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