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31民初1606号之一
原告黎平会议纪念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6315771086573。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街道翘街。
法定代表人***,男,该纪念馆馆长。
原告黎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6310590745814。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街道右平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曾祥润,男,该办公室主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龙泽,男,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女,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黎平侗人古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7553888914。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街道开泰路1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平会议纪念馆、黎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诉被告贵州省黎平侗人古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还需进一步协商为由,为此,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平会议纪念馆、黎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