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3民初9179号
原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B4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6213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8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2022年3月2日,原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