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弘一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793民初236号
原告:绵阳弘一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12号海英名仕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阁,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B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武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弘一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出票人贵阳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绵阳弘一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2日,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票据号码为230270104712620210115822471821,金额为3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又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用于支付货款。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于2022年1月15日到期,原告进行提示要求付款被拒付故,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被告贵阳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贾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