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恒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2民初726号
原告:贵州恒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8546762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B4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6213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阳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10号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0575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20日为26016.44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保全费、保险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7377元,退还给贵州恒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