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广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123执异20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B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贵州广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中山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周贤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颖、张文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贵州广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广兴公司)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第一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异议人贵阳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资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贵阳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2022)黔0123执保80号案件中对异议人在贵阳银行朝晖支行开设的账户1091××××1306的冻结。事实和理由: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户,仅能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高法〔2020〕43号)关于“如农民工非案件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之规定,现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异议人向本院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贵阳市白云区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贵阳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贵阳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贵阳银行支行印鉴卡、贵阳银行转账回单及批量入账成功清单等依据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查明,贵州广兴公司与贵阳第一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经贵州广兴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黔0123民初26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阳第一建筑集团公司1361790.5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022年1月19日,本院依据该裁定立(2022)黔0123执保80号执保案件,并于当月28日依法冻结了异议人在贵阳银行白云朝晖支行1091××××1306账户的存款额度1361790.56元(实际冻结金额593850.98元),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2022年1月29日,异议人贵阳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如前异议请求。
另查明,2019年6月10日,异议人贵阳第一建筑集团公司签订《贵阳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自愿申请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晖支行开立专户存款,账户名称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91××××1306。同日,异议人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晖支行、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约定:1.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同异议人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晖支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程款中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异议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人工费用;2.该账户只能用于绿地及地下室、消防站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及代发,结算账号1091××××1306、代发账户账号1090××××6446;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晖支行按规定对异议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白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2021年12月10日,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朝晖支行受理异议人转账申请,从付款账户名称为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91××××1306的账户转账至收款账户,收款账户名称为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发工资过渡户、账号1090××××6446,转账金额5049061元,转账用途民工工资。
2022年1月28日,贵阳市白云区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贵阳市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为贵阳银行朝晖支行,账号1091××××1306,该账号仅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规定,本院依据(2022)黔0123民初264号民事裁定,冻结的异议人贵阳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晖支行1091××××1306账户,异议人提交的依据显示该账户的确为支付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异议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晖支行1091××××1306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饶伏龙
审 判 员 肖 冬
审 判 员 史小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磨虹冰
书 记 员 严红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