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233执61号
申请执行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23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233初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边巴央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米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