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3389号之二 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桃源街155弄16号20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08475421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B4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6213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源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王***苗族乡街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80664682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玖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淑路260号125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Q6N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岭市根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横峰街道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HJUU37N。 法定代表人:***。 ***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源德建材有限公司、杭州玖汇实业有限公司、温岭市根健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3元,减半收取828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81.5元,由原告***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妙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