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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1民初967号
原告:广西凯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丹县民行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MA5PKMOA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红河南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20109230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壮族,1984年1月10日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原告广西凯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广西凯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凯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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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凯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2元,减半收取计2436元,由原告广西凯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36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韦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