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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9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瑶族,住大化县 ***4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瑶族,住大化县 加屯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都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都安县 百六队13号。 被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 屯11号。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红河南路228号 。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 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1.32元,减半收取计700.66元,由原告***、**负担 。 审 判 员 **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星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229民初1482号 原告***,男,36岁,1985年6月10日,地址: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 *****41号,联系方式:182××××2250 原告**,男,38岁,1982年10月11日,地址: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 *****9号,联系方式:182××××2250 被告***,男,42岁,1978年11月5日,地址:都安县百 六队13号,联系方式:136××××2018 被告**,男,34岁,1987年2月1日,地址:大化县屯 11号,联系方式:17776180678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红河南路228号 ,联系方式:180××××0983 法定代表人**。 ***等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 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 700.66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XXX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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