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9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瑶族,住大化县
***4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瑶族,住大化县
加屯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都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都安县
百六队13号。
被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
屯11号。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红河南路228号
。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
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1.32元,减半收取计700.66元,由原告***、**负担
。
审 判 员 **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星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229民初1482号
原告***,男,36岁,1985年6月10日,地址: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
*****41号,联系方式:182××××2250
原告**,男,38岁,1982年10月11日,地址: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
*****9号,联系方式:182××××2250
被告***,男,42岁,1978年11月5日,地址:都安县百
六队13号,联系方式:136××××2018
被告**,男,34岁,1987年2月1日,地址:大化县屯
11号,联系方式:17776180678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红河南路228号
,联系方式:180××××0983
法定代表人**。
***等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
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
700.66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XXX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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