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9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红河南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20109230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85号丰业国际A座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970013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桂1229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78074.0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246.52元,申请执行费7629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
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车辆、注册地进行财产调查等情况。本院于2023年1月5日派员前往公司注册地开展实地调查,目前该地无挂牌且该公司无人在此地办公与经营,原注册地现属于他人的私人住宅;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地下停车场所有车位,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2022)桂1229执9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该不动产,并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桂1229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该不动产,经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桂1229执恢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卖该不动产,因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其为首封法院,要求中止拍卖程序,该不动产应由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依法于2023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今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其他线索,同时本院已将该案件的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该案案款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9934610.53元(包含案件受理费80246.52元,申请执行费76290元)及***延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文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