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201民初927号
原告:赵锦铭,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盘水市钟山区德坞水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77130985Y。
法定代表人:梁丽民,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系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36865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黎,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水族,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六盘水四季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住所地:**盘水市钟山区德坞**季花城城(森宇房开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95272842A。
法定代表人:王兴福,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锦铭与被告六盘水市钟山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山供水公司)、六盘水四季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花城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锦铭、被告钟山供水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洪、陆黎、被告四季花城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锦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付昭辉赔偿我地板维修费等共计23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钟山供水公司、被告四季花城物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钟山供水公司、被告四季花城物业公司限期内对漏水管道进行维修,防止管道再次漏水;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供水公司对我住所处的自来水管道进行改造造,新建了另一处自来水管道。我现在所用的自来水管道是新安装的,原自来水管道已不再使用,其控制闸阀虽被关闭,但并未被锁死。2017年11月25日,我住房无故被水淹,经物业查实,漏水系我厨房内的原自来水管道突然发生走水所致。后物业发现付昭辉在给自己家安装净水器的过程中,为方便安装,便将现在的自来水闸阀关闭,但付昭辉不能区分老闸阀与新闸阀,其在关闭闸阀的过程中将原自来水管道的闸阀打开,导致自来水重新流入了原自来水管道。原自来水管道由于年久失修及维护不当,管道有多处破损及堵塞,一旦有水流进,很容易造成房屋漏水。因此,付昭辉的开阀行为是导致我住房原自来水管道发生漏水的直接原因。自来水管道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其维修义务、管理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供水公司作为自来水管道的安装单位,其应当保证该产品的质量,并承担对如何安全使用、如何维护、如何回收等信息的告知义务,其负有监督责任。由于被告钟山供水公司、被告四季花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行为,给我造成了此次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完善小区自来水管道的维护,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但被告均予以推诿,拒不赔偿我的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庭申请对“付招辉”的“招”字更正为“昭”。
被告钟山供水公司辩称,1、对于本案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我公司与原告之间属于供用水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公司并没有损害原告任何财产的行为发生,原告地板被自来水所淹,并非我公司履行供水合同时所致。2、从原告的诉状所陈述的事实来看,其地板被淹是因为付昭辉家安装净水器的过程中错开阀门导致自来水从原来所安装的水管回流而造成,该行为属于付昭辉的行为,并不是我公司行为所致。3、付昭辉为自家安装净水器错开阀门,而导致水回流损害原告家的行为是付昭辉单独的行为,并不是与我公司共同产生的行为。我公司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所起诉的是侵权损害行为,侵权损害的结果与行为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来看,其被水淹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我公司任何行为所致。5、原告所主张的23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情理。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我公司对付昭辉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四季花城物业公司辩称:1、水表一户一表改造,因四季花城原给水管道渗水严重,总表和业主家中的水表读数误差较大。为此,供水公司拆表断水,政府为解决由此引起的矛盾和不稳定的社会因素,组织成立了四季花城业主委员会,后钟山区政府、德坞街道办,召集钟山供水公司、森宇房开公司、小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开会决定,对四季花城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由钟山供水公司全权负责设计一户一表施工改造管理工作,施工完成后直接交付业主使用。2、本物业公司在此次水表改造过程中,没有参加设计,没有参加预算,没有参加施工管理及验收。鉴于以上申诉汇报的情况,我公司不存在不作为,更不存在连带赔偿责任。四季花城步梯楼共10栋,共计435户,每户都与钟山供水公司签订了供用水合同,在管理方面我公司不存在参与。
本案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人民调解记录、签到册复印件,被告钟山供水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四季花城物业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系原告单方陈述,其中关于地板被水淹的损失、钟山供水公司改造水管时拆除了原告水表的陈述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9张照片,能证明原告家中漏水地板被淹的事实,故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费用计算表,系原告自行计算,缺乏计算依据,故不予确认;对被告钟山供水公司提交的德党纪字﹝2011﹞15号会议纪要复印件,能证明针对四季花城小区的水管改造问题,钟山区德坞街道党政办公室于2011年10月20日召开会议,会议纪要显示由森宇房开公司赞助30万元用于补偿四季花城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四季花城居民每户承担1600元安装工程费用,钟山供水公司进行改造和安装,四季花城物业公司收取管道改造工程费和欠付水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钟山供水公司提交的两份《供用水合同》复印件和一份《供水用水合同》复印件,能证明2006年9月30日六盘水市钟山德坞供水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约定用水地址为钟山区德月路12号(白鹤村八组),后在对四季花城小区进行水管改造后,与住户个人签订供用水合同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钟山供水公司提交的四季花城供水管道安装费收取情况复印件、发票及收据复印件、管道安装工程预算书复印件,能证明被告钟山供水公司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预算和收取管道改造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钟山供水公司提交的新旧管网分布图及单元楼管网分布图、8张照片,能证明一户一表改造的管网分布情况及被告钟山供水公司从外墙将水管接入用户卫生间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锦铭与付昭辉分别系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社区四季花城小区5号楼504室和304室住户,该小区原使用的供水管道系从楼内接入各户,原告及付昭辉家中的水阀和水表均安装在厨房内。2011年,被告钟山供水公司对四季花城小区进行“一户一表”供水管道改造,经楼房外墙将新水管安装入各户卫生间,卫生间内安装阀门将新旧管道连通,水表统一安装在楼外水表房。后,被告钟山供水公司分别与原告家人及付昭辉签订了《供用水合同》,合同对用水方式、质量、水价、水费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水表前产权属供水人,水表及水表后产权属用水人,供水人和用水人按照各自产权范围进行维护和管理。2017年11月5日,付昭辉家中在更换净水器滤芯时将位于厨房的旧管道阀门打开,导致水流入旧管道,因原告家中厨房内原使用的旧阀门和水表已拆除,水流经旧管道上涌后从拆除了水阀和水表但未堵塞的管道一端流出,造成原告家中的木地板被浸泡。2017年11月26日,原告与付昭辉、被告钟山供水公司、四季花城物业公司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社区德宏居民委员会就上述事件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以已与付昭辉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付昭辉的起诉,本院作出(2018)黔0201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造成原告赵锦铭家中漏水的原因是付昭辉更换净水器滤芯时打开了旧管道阀门及原告的厨房拆除旧阀门和水表时未将管道两端全部堵塞,对付昭辉更换净水器滤芯时打开了旧管道阀门的事实各方均不持异议,但对原告厨房中的旧阀门和水表是由谁拆除的存在异议。原告认为系被告钟山供水公司在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中拆除的,被告钟山供水公司予以否认,对此原告应举证证明,但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钟山供水公司在进行供水管道改造时将原告家中原有的水阀和水表拆除且未对拆除后遗留的管道进行堵塞,同时在本案中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钟山供水公司负有拆除住户原使用的水阀和水表的义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钟山供水公司改造完成后负有告知新旧管道如何使用及如何处理的义务,但漏水与被告钟山供水公司是否进行过告知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钟山供水公司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被告四季花城物业公司,该公司虽然系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本案是原告自己家中的水管漏水,并非物业共有区域发生漏水造成原告受损,漏水的原因也与被告四季花城物业公司无关,原告要求被告四季花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关于付昭辉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以其已经与付昭辉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付昭辉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钟山供水公司、四季花城物业公司对漏水管道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根据《供用水合同》的内容,属于原告产权的部分原告应自行承担维护和管理职责,原告物业的自用部分发生漏水亦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范围,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与被告四季花城物业公司对此有特别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钟山供水公司、四季花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对漏水管道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锦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赵锦铭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 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彩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