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92号
原告:赤水市天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双龙社区万鲢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邦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街道***社区世纪雅苑3**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赤水市天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邦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赤水市天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天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天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93元,由原告赤水市天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