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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财保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迎,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迎,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邦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邦拓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邦拓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第一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遵义***支行,账号:52×××30)以30万元为限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PZXXX5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邦拓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第一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遵义***支行,账号:52×××30)30万元限额内的银行存款。 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