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董琢理,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环城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康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航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公路2639号。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西四环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生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康玛水,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航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康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658344.1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6月2日,本院启动传统查控,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4、2020年6月4日,本院到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7月27日,到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于2020年7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于2020年7月31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各被执行人消费;
8、于2020年7月31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通告了执行情况,并告知其若提供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要求申请开具调查令。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走访调查,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邦
书记员祁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