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生茂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4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生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生茂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生茂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祁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