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执2530号
申请人: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朝阳路北九如路东59号1号楼1-4层106。
法定代表人:侯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生茂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39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西四环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关于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升茂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527342.68元,执行案号(2019)豫01执253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1月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生茂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厂房6幢,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四、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提交终本申请书,本院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南融坤万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