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902执恢1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志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