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才高街6号。
负责人:马洪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良玉,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娟,系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生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西四环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生茂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39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航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公路2639号。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环城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康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江滨片区溪头村。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儋州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那大镇新兴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康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港澳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生茂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江滨片区溪头村、溜石村。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玛水,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茂集团公司)、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安交通公司)、生茂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茂照明公司)、上海航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航汇公司)、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永春醋业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晟瑞公司)、海南儋州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儋州生茂公司)、海南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生茂公司)、郑州生茂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生茂饭店)、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世贸公司)、康玛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39961203.54及利息、保全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07361元。2021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21)豫01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6035.5元,扣缴执行费107361元,余款158674.5元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21)豫01执监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执356号执行案件销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