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保44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18322453(1-1)。
法定代表人: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杰,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应龙,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83194J。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
被保全人:海南儋州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儋州市那大镇新兴街**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681157934B。
法定代表人:康建国。
被保全人: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信用代码91410100744056613N(1-3)。
法定代表人:李永水。
被保全人:生茂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楼代码91410000692188779T(1-2)。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
被保全人:康玛水,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申请保全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儋州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茂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玛水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豫0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儋州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郑安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茂固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玛水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磊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