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鼎派家具有限公司

南宁市鼎派家具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2执328-1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鼎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那珠坡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小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耳彬,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胡其秀,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南宁市鼎派家具有限公司与李耳彬、胡其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鼎派家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耳彬、胡其秀所有的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提取、扣押被执行人李耳彬、胡其秀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焕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