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鼎派家具有限公司

某某、南宁市鼎派家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5686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南宁市鼎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那株坡第二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05272142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宁市家具建材商会法律顾问、常务副会长。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8月1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寒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