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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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5686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南宁市鼎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那株坡第二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05272142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宁市家具建材商会法律顾问、常务副会长。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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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8月1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寒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