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执2390号
申请执行人: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63438807P。
法定代表人:韩伟
被执行人:刘须侠,女,1970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被执行人:魏紫阳,男,1997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被执行人:王文学,男,1975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须侠、魏紫阳、王文学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6945元及利息。本院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刘须侠、魏紫阳、王文学银行存款403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21执239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的,自裁定终结执行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珠敏
审 判 员 艾 彬
审 判 员 孟凡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欢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