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3731号之一
原告:**化学(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路300号方兴大厦613。
被告:青岛***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十***路27号甲。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化学(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化学(山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学(山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学(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9元,减半收取计3920元,申请费2700元,共计6620元,由原告**化学(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