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81民初66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莉
陪审员*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