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与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2960号
原告: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商城A-7号楼225号房。
经营者:**,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清水窝二级公路北侧***宅。
负责人:***。
被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路27号通信科技园1号楼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诉被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被告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4元,由原告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