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21执保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5日,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路27号通信科技园1号楼综合楼。
本院在执行(2019)桂1121执保23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足额银行存款,并依法进行了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桂1121执保23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