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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21执保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5日,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路27号通信科技园1号楼综合楼。 本院在执行(2019)桂1121执保23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足额银行存款,并依法进行了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桂1121执保23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