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3273号
原告: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赣州中航城国际公寓16G-21/16G-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76888907A。
法定代表人:高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衍明,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桥英,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女,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璇
审判员 郭 澎
审判员 黄云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