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2532号
原告: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号赣州中航城国际公寓16G21/16G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76888907A。
法定代表人:高玲玲。
被告:**花,女,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劳务报酬483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浇筑协议》,该协议约定:“......就赣州G14地块第五大道洛克广场8座3012室室内(含阳台上空,客厅、阳台和楼梯间上空)及部分室外公共通道钢筋混凝土浇筑迗成如下协议条款......2、工程建设内容:楼板浇筑,材料采购,电梯运输,建筑垃圾清运,成品保护等......9.付款要求:已付定金的业主在砼浇筑之前将剩余的款项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交付定金,原告出具收据。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8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浇筑第五大道8座公寓3012室浇筑费共计肆万捌仟叁佰之整”此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一直未支付,被告逾期付款行为,构成违约。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款,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已经履行支付,原告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赣州金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志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