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笠华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08民初1031号
原告河南笠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笠华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栋、被告星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被告台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笠华公司依约完成了烟道排气道的安装,虽被告星宇公司一直辩称工程没有结算,但却怠于结算,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结合现有证据,原告笠华公司要求被告星宇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18425.8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星宇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笠华公司主张被告星宇公司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16日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每日万分之二违约金的标准,但原告未提交书面催告付款的证据,故该逾期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并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金额的10%。原告笠华公司与被告台隆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星宇公司单方委托被告台隆公司支付工程款,也不构成债务的加入,故原告笠华公司要求被告台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分包合同、工程量及价款明细清单、检测报告、发票、网上银行付款回单、付款委托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台隆公司将郑州台隆好景轩项目1#、2#、3#楼工程发包给被告星宇公司。2018年9月29日,被告星宇公司与原告笠华公司签订了《烟道供货及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将项目1#、2#、3#楼烟道供货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笠华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款合计33083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笠华公司入场安装,被告台隆公司委托州市科瑞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排烟道材料进行了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完成了约定的烟道排气道部分的安装(不含风帽、防火止回阀),共计318425.80元。 《烟道供货及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后,被告星宇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笠华公司支付了20000元工程预付材料款。2019年1月26日,原告依据付款节点要求被告星宇公司付款,并向被告星宇公司开具10万元工程款发票,但被告星宇公司未支付。2019年8月13日,被告星宇公司单方向被告台隆公司出具付款授权书,载明“本公司承建的好景轩一期工程1、2、3#楼已结构封顶,各材料供应商及劳务班组均需支付,因贵我双方迟迟未达成付款意见,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现委托贵司将烟道款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支付给河南笠华建材有限公司,由河南笠华建材有限公司把发票直接开给贵公司,经我司确认并支付完成后从最近工程款中扣除!”。2019年8月16日,原告笠华公司向被告台隆公司开具了10万元工程款发票,2019年9月23日、2019年10月8日,被告台隆公司累计向原告笠华公司支付工程款8万元。截至目前,被告星宇公司已累计向原告笠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剩余218425.80元未支付。 原告笠华公司与被告星宇公司签订的《烟道供货及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第十八条18.1款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合同约定价款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自催告之日七,应按照逾期支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的上限为逾期付款金额的10%。”。 另查明,郑州台隆好景轩项目于2020年11月25日竣工,并完成了交付。
一、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笠华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18425.80元,并自2020年11月24日起,以218425.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总额不得超过218425.80元的10%; 二、驳回原告河南笠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滑明勋
书记员  王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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