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与上海业勤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0执1127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与被告上海业勤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建标、吴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0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正由本院他案处置,且处置法官已经通知本案申请人,向该案申请优先受偿。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2021)沪0110执11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斌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王剑峰
书记员 瞿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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