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与上海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0执603号之一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隽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传清、徐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6093号民事调解。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若干。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旭珏 审判员  陈乃徐 审判员  顾文洁
书记员  王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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