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81民初593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御***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康**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农用化工产业链专用基地(英德市沙口镇红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该单位法务。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3日,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广东雄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奇山村红桥队786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广康**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雄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59.1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