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81民初593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御***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康**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农用化工产业链专用基地(英德市沙口镇红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该单位法务。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3日,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广东雄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奇山村红桥队786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广康**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雄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59.1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