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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系***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0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系***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2年4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系***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33年7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系***的母亲。 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御***事务所律师。 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御***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康**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农用化工产业链专用基地(英德市沙口镇红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是该单位的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德市大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奇山村红桥队786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康**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雄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申请免交、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系***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0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系***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2年4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系***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33年7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系***的母亲。 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御***事务所律师。 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御***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康**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农用化工产业链专用基地(英德市沙口镇红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是该单位的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德市大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奇山村红桥队786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康**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雄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申请免交、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