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5695620F。
法定代表人:叶华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9712336R。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876120元,诉讼费6281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在攀枝花市有剩余可售房产,该剩余可售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本院另案中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故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法院调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予以认可。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402民初46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一若
审判员 亓 龙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国君